最新动态

关于修改《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建议

    近年来,随着中央惠农政策的逐步落实,农村的养殖业发展较快,大大增加了农民的收入。然而,养殖业的发展与保护环境的矛盾比较突出,国家农业部2010年第7号令,发布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地方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面对当前畜牧业发展的新常态与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加的蛋白质需求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办法》似乎有些欠妥之处。一是近几年政府为引导农业向优质高效方向发展,许多地方都兴办了畜禽养殖小区、农业科技园区等,在这些农业科技园区(养殖小区)内划定了不同畜种、禽种的养殖区域,这与《办法》有明显的冲突。二是农村大部分养殖场是在八十年代、九十年代兴建,普遍离农民居住地不足500米。这些养殖场经过技术改造升级,设备设施比较先进,对鸡粪等进行了无害化处理,实现了达标排放和资源综合利用。而这些养殖场以前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根据目前的《办法》,则不宜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也就不符合颁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三是随着畜禽养殖业的发展趋势逐步由小而散的经营现状向规模化、集约化、工厂化的方向转变,但受基本农田保护区和生态红线制约,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养殖业的发展。据上述情况,建议修改《办法》:
    1、根据家禽与家畜之间共患病较少的实际情况,同种畜或禽养殖场之间须设置场距500米红线进行阻断和防范,不同种的畜或禽养殖场之间可通过物理隔断、种植绿化林、道路分设等生物安全措施,达到防疫要求,在此基础上可取消防疫距离。因此,建议将《办法》第五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的规定改为“家禽与家畜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不设防疫距离,同品种家畜或家禽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2、鉴于目前各地畜禽养殖用地普遍趋紧的新常态,新饲养场(厂)征地较为困难,而老的饲养场(厂)又受当时建造条件的局限难于进一步发展。建议采取老场(厂)老办法,新场(厂)新办法的管理模式,适当放宽对老场(厂)的距离要求,给予养殖企业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